(2015)泉执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王文才、赵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玲,王文才,赵丽华,徐州兆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268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玲,女,1963年10月7日生,住本市泉山区煤建路**号********室。被执行人王文才,男,身份证号码2101061967********,住本市泉山区段庄新村*********室。被执行人赵丽华,女,身份证号码3203021965********,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州兆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才,经理。王秀玲因与王文才、赵丽华、徐州兆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做出(2014)泉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文才、赵丽华、徐州兆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28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91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能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的抚养费,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作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终结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泉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卢振东审判员 皮 晓审判员 沈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徐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