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某、孙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450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为祥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田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