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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马培清与李平立,李学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清,刘宗宾,李学立,李平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999号原告马培清,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田永禄,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宗宾,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学立,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李平立,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姬光明,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广成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7741070-X。负责人郭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谭桢东、谭俊熙、邓丽莎、谭千华、马世英与被告刘宗宾、李学立、李平立、李富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又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马培清与被告李平立、李学立、刘宗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两案系必要共同诉讼,决定将后案并入前案进行合并审理,后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