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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黎、郭修兵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黎,郭修兵,林春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305-1号原告: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相荣。委托代理人:陈丹。被告:王黎。被告:郭修兵。被告:林春华。原告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黎、郭修兵、林春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220元,本院减半收取361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880元,由原告原告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