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小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任武超与齐宏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武超,齐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小字第149号原告任武超,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齐宏伟,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武超与被告齐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武超以被告齐宏伟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武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任武超负担。审判员 王院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彭咪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