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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小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任武超与齐宏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武超,齐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小字第149号原告任武超,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齐宏伟,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武超与被告齐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武超以被告齐宏伟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武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任武超负担。审判员  王院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彭咪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