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海深、王士忠与宁波市港中旅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深,王士忠,宁波市港中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763号原告:王海深。原告:王士忠。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姣清。被告:宁波市港中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134号5-118室,现经营地: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9幢705室。法定代表人:傅卓洋,系被告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新源,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萍,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深、王士忠诉被告宁波市港中旅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深、王士忠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深、王士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深、王士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王海深、王士忠承担。审 判 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费颖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