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磊与赵一博、王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磊,赵一博,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姚磊,1986年7月12日,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一博,无职业。被执行人王雪,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1564s.santaaniteave,arcadia,ca91006。申请执行人姚磊与被执行人赵一博、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