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天峨县支行与陈显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天峨县支行,陈显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天峨县支行,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大桥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韦善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显岳,工人,吴政港,男,1967年8月生,壮族,工人,现住天峨县人民武装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天峨县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陈显岳、吴政港借款担保纠纷[(2015)峨法恢执字第32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05)峨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显岳、吴政港一直未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天峨县支行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显岳履行了10801.50元,吴政港履行了1700元。为此,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天峨县支行的申请执行标的已得以实现,应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峨法恢执字第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韦 安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覃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