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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5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朱锦光与颜海祁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光,颜X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807号申请执行人朱X光,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颜X祁,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1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月8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本院轮候查封了其名下XXXXXX、XXXXXX车辆,冻结了其持有的深圳市XXXXX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X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