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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清桂与杨海寿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桂,杨海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周清桂,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执行人:杨海寿,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周清桂与杨海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潮平法浮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认:杨海寿应付还周清桂借款3190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7.68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海寿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还申请执行人周清桂借款31907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97.68元。期满后,被执行人没有还款。经查,被执行人杨海寿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所欠款项全部未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海寿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平法执字第1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旭生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旭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