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仙坡信用社诉王新平孟详周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仙坡信用社,王新平孟详周杜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仙坡信用社被执行人:王新平孟详周杜彦国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我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红利执行员 :彭其斌执行员 :范晨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