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春霞、刘海龙与被告智崇高、王春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霞,刘海龙,智崇高,王春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792号原告黄春霞。委托代理人尤祖强,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龙。委托代理人尤祖强,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智崇高。被告王春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霞、刘海龙与被告智崇高、王春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霞和原告刘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黄春霞和原告刘海龙负担。审 判 长 苗 荣人民陪审员 王兰风人民陪审员 韩桂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