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执他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美华与淄博万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华,淄博万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他字第532-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华。被执行人淄博万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山泉路中段112号。本院在执行李美华诉淄博万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尚有6488.67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4)第35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