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海峰、徐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峰,徐某甲,付某,徐某乙,王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刑初字第105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海峰(绰号“死不了”)。2014年5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绰号“梅超风”)。2000年7月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2004年10月因赌博被桐乡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5年1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6年8月25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1年7月3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5年2月5日因犯赌博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付某(绰号“大嘴”)。2011年12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绰号“东北胖子”)。2013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200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徐某乙、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盛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徐某乙、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李某、朱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园西路美玲阁饭店二楼、巨利村赵家墩35号富阳南球副食品店等地,以“筒子鼻头”的方式聚众赌博11次,合计收取头钱人民币213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乙负责收取头钱;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活动联系场地3次,收取头钱人民币6600元。具体如下:1.2015年7月3日晚,���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李某、朱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园西路路边美玲阁饭店二楼,以“筒子鼻头”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2000元以上。2.2015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李某、朱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巨利村赵家墩35号富阳南球副食品商店,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2000元以上。3.2015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李某、朱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家桥23号龙龙饭店,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2000元以上。4.2015年7月5日晚,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李某、朱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屠家埭8号3楼棋牌室(一品黄牛饭��楼上),采用同样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3000元以上。5.2015年7月6日晚,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朱某、刘某甲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村店口亭桥头68号一楼车库,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700元以上。6.2015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李某、蒋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49弄4号三楼棋牌室,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2000元以上。7.2015年7月10日晚,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李某、朱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屠家埭8号3楼棋牌室(一品黄牛饭馆楼上),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3000元以上。8.2015年7月11日晚,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组织、���引赌博人员李某、朱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丰村村委边上的一农户家,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2000元以上。9.2015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邓某、陆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第四年第二排华联超市后二楼租房,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2000元以上。10.2015年7月12日晚,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邓某、陆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浪漫香槟小区对面超市二楼,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2000元以上。11.2015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李某、刘某甲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屠家埭8号3楼棋牌室(一品黄牛饭馆楼上),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徐某乙、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许某、李某、朱某、刘某甲、蒋某、邓某、陆某、周某甲、王某乙、胡春利章胜堂、吴某甲、张某、黄某、肖某、明某、周某乙、卢某、刘某乙、吴某乙、何某、宣某、孙某、楼某、毛某、王某丙、高某、葛某、骆某、陈某、龙某、王某丁、周某丙、闫某、李某、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徐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许某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分工协作,合伙聚众赌博,并从中收取头钱,一年内数额在5000元以上;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场所等直接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其中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乙、王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于海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有多次赌博的前科劣迹,被告人付某有寻衅滋事的前科劣迹,被告人徐某乙、王某甲有盗窃的前科劣迹,均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徐某乙、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于海峰、徐某甲、付某、徐某乙、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海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徐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六、扣押在案的赌资现金人民币41394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晓群人民陪审员 徐 芳人民陪审员 俞晓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锦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