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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初字第87号原告陈某某,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明水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由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致使此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轶峰审判员  梁永泉审判员  刘万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