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初字第87号原告陈某某,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明水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由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致使此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轶峰审判员 梁永泉审判员 刘万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