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浩云、叶香翠与陈豪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云,叶香翠,陈豪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陈浩云,退休职工。原告叶香翠,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巧琴,农民。被告陈豪阳,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黎明,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浩云、叶香翠诉被告陈豪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浩云、叶香翠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云、叶香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浩云、叶香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胡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