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凌兴析与林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兴析,林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浦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凌兴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宗海,(公民代理)。被告林忠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文渊,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凌兴析与被告林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于2013年至2015年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已偿还95000元,未还本金85000元。2015年10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案经开庭审理终结。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林忠平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凌兴析借款本金850000元,从2015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林忠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其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叶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