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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占东与于那仁满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占东,于那仁满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高占东被执行人于那仁满达申请执行人高占东与被执行人于那仁满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于那仁满达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于那仁满达在你信用社存款。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青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魏晓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