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姜大维、赵秀��、王国录、王国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代表人:姜洋,行长。被执行人:姜大维,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秀双,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国录,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国义,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姜大维、赵秀双、王国录、王国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四被执行人现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产时,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