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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增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刑初字第34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被告人李某某;系自诉人之夫。自诉人肖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肖某因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现已达成谅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肖某撤回诉讼确属自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肖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清文审 判 员  孟 纯人民陪审员  徐明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