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增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刑初字第34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被告人李某某;系自诉人之夫。自诉人肖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肖某因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现已达成谅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肖某撤回诉讼确属自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肖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清文审 判 员 孟 纯人民陪审员 徐明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