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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商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洪芳与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芳,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商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芳,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洪柱,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主任。上诉人王洪芳因与被上诉人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4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洪芳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洪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洪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洪芳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王洪芳负担20元,被上诉人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京浩审判员  其其格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乐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