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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静与无锡方园环球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无锡方园环球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31号原告陈静。委托代理人许雪松,无锡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无锡方园环球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454733-3,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97号大学科技园创新研发楼南五楼。法定代表人周正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静与被执行人无锡方圆环球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方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静经济补偿金14600元以及2014年8月工资4827.50元,合计1942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经批准缓交至执行阶段),由方圆公司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9577.5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方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方圆公司逾期未履行,陈静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方圆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方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登记情况。方圆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B193C2、B191G6、B1508U、BB313G的车辆,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本院至无锡市工商管理局新区分局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方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6597元,并发放给申请人,现仍有12980.5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陈静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陈静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陈静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要求对方圆公司进行审计,待今后发��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方圆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