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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荣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荣煌,谢清英,冯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杨荣煌,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谢清英,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冯锦峰,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荣煌与被执行人谢清英、冯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