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毕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毕诚培训学校,陕西华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毕诚培训学校。被执行人陕西华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毕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毕诚培训学校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97562.7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华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账户。被执行人陕西华亿实业有限公司对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730万,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认可债务同意履行,但一直未实现其承诺,我院依法冻结了到期债权第三人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2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马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