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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特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正容与赵禄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正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特字第00052号申请人吴正容,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吴正容要求宣告赵禄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吴正容,赵禄忠的法定代理人赵晋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正容诉称,申请人吴正容与赵禄忠系夫妻关系,赵禄忠于2012年12月患病,多次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8月6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继发性癫痫2、脑卒中后遗症3、��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脏扩大心功能Ⅱ级5、痛风。至今无语言沟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吴正容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赵禄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吴正容作为赵禄忠的监护人。经查,赵禄忠,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赵禄忠与申请人吴正容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赵禄忠患病,2013年7月22日至同年8月6日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继发性癫痫2、脑卒中后遗症3、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脏扩大心功能Ⅱ级5、痛风。经治疗至今赵禄忠仍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完全丧失了独立生活和与人交流能力,其最基本的个人生活需人护理,不能与人交流,社会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料理个人事务。申请人吴正容于2015年9��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赵禄忠为无民事行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申请人吴正容作为赵禄忠的监护人。审理中,经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赵禄忠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赵忠禄的精神状态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重度),2、被鉴定人赵禄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赵禄忠因病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继发性癫痫2、脑卒中后遗症3、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脏扩大心功能Ⅱ级5、痛风。目前赵禄忠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完全丧失了独立生活和与人交流能力,其最基本的个人生活需人护理,不能与人交流,社会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料理个人事务,并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吴正容要求宣告赵禄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具有事实依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禄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吴正容为赵禄忠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