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拱墅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与纪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拱墅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纪南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杭州拱墅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10幢14层1401室。法定代表人齐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莹,公司职员。被告纪南京。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拱墅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拱墅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拱墅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拱墅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