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殷洪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殷洪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开区福临家园小区32栋306。法定代表人刘杨,总经理。被告殷洪玲,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殷洪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