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昌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昌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1-201)。法定代表人:吴昌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慈凤路252号。负责人:吴秀清,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吴昌伟。上诉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昌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