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女,52岁(1963年4月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杜×先后在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国泰百货商场“阿童木”、“水孩儿”等服装店、新桥大街“喜来多”服装店多次窃走服装。经鉴定,部分被盗服装价值人民币650元。被告人杜×于2014年10月2日行窃后被发现并抓获。部分被盗服装已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衣物照片,被害人陆×、张×、尹×、潘×、李×的陈述,销售单,价格评估结论书,工作说明,辨认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齐志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