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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绍东、卢红梅与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东,卢红梅,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黄绍东,农民。原告卢红梅,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跃进,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应建仁。委托代理人吕华静,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绍东、卢红梅与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绍东、卢红梅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绍东、卢红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东、卢红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绍东、卢红梅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