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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章湘英、王富娥、左庭芬、左强与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水轮坝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湘英,王富娥,左庭芬,左强,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水轮坝站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章湘英,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王富娥,女,194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左庭芬,女,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左强,男,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水轮坝站,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全,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湘英、王富娥、左庭芬、左强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水轮坝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称书写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湘英、王富娥、左庭芬、左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80元,依法减半收取5540元,由原告章湘英、王富娥、左庭芬、左强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黄 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