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一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薛得城、杨玉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薛得城,杨玉芹,邹平县华盛焊割材料有限公司,王海平,郭恒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一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八路517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得城。被执行人杨玉芹。被执行人邹平县华盛焊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九户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海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平。被执行人郭恒星。申请执行人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得城、杨玉芹、邹平县华盛焊割材料有限公司、王海平、郭恒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510957元,已执行/元,尚欠510957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韩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