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守云与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云,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644号原告:王守云,男,汉族,住曹县钱塘江西路。被告: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曹县长江东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苗丹,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彪,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崔富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云与被告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云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守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云撤回对被告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守云负担。审判员 项本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曹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