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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5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田振涛与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涛,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天津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5665-1号原告田振涛,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涧,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妙琳,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黄山道2区2号。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哲勇,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利,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明珠花园7-1-1103。法定代表人王京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哲勇,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利,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与紫金山路交口西北侧宁发商城4-901,办公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100号创智中心9层。法定代表人张家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文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振涛与被告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被告天津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振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为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振涛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凯江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