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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二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894号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天山水谢花都1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腾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继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与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