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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新贵、章存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贵,章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贵。被执行人章存玉。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新贵与被执行人章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4592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45925元。本案在执行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共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陶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