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凯与黄琴申请确定监护人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凯,黄琴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黄凯。被申请人黄琴。申请人黄凯与被申请人黄琴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申请人黄凯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凯以无需变更监护人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系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凯撤回申请。审判员 曾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许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