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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凯与黄琴申请确定监护人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凯,黄琴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黄凯。被申请人黄琴。申请人黄凯与被申请人黄琴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申请人黄凯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凯以无需变更监护人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系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凯撤回申请。审判员  曾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许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