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郑某甲。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甲、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某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子陈某甲。婚后被告经常外出夜不归家,常对我进行打骂。因无法忍受被告的暴力,我于2011年离家未归,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准许我与被告离婚,并将孩子陈某甲判归���抚养。被告陈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虽为琐事发生口角,但我们关系一直不错,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们分居是因为在外打工赚钱,并非感情不和,不同意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其与被告的QQ聊天截屏两份,照片两份,拟证明证明被告对其进行打骂。2、结婚证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关系。经质证,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无异议,但认为QQ聊天截屏内容是假的,照片上的伤情也并非其所为。被告陈某某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双方及子女的身份情况。经质证,原告表示无异议。经审查,原告郑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及结婚���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其提交的QQ聊天截屏及照片来源不清,且无其它证据相印证,同时也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某某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及户口簿,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方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和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双方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8月19日,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婚后关系尚可,于同年9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甲。2010年双方外出打工,在外出打工期间,原告郑某某于2011年离开被告,各自打工。2015年8月13日,原告郑某某以婚后被告经常外出夜不归家,常对其进行打骂,已于2011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诉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双方认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后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女并共同外出打工,充分说明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相互理解,互相尊重,是能和好如初的。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其诉求离婚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傅在君审判员 徐朝飞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岳 宏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