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平民初字第04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XX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4017号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西安市XXXX街60号。法定代表人张XX,任董事长。被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XX年7月9日,住本县XX乡XX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武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