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小员与延小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员,延小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206号原告宋小员,又名宋留元,男,195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小霞,女,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王立行,沁阳市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负责人赵春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宋小员诉被告延小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小员于2015年11月30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宋小员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常明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春琳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