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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店妹,黄元青,黄元辉,中方县富华乡村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杨店妹,女,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方县。申请执行人黄元青,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元辉,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方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小君(特别授权),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中方县富华乡村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方县中心市场3栋114号,组织机构代码59328440-7。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中方县富华乡村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请求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贺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