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欧阳海朋与孙海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海朋,孙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299号申请人欧阳海朋。被申请人孙海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欧阳海朋与被申请人孙海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欧阳海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孙海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