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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星、王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星,王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鄂玉生,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星,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巨宝镇。被执行人王井龙,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巨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星、王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15)富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星、王井龙给付借款716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星、王井龙自行协商解决,故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赵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