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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黄新民诉黄明柳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民,黄明柳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黄新民。委托代理人张海林,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明柳。原告黄新民诉被告黄明柳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新民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明柳系邻居关系,2013年被告在自家的小塘里建房,然后又在房屋周围修建围墙,将原告一直通行的通道堵塞,严重侵犯原告的通行权,致使其车辆无法通行,为此,原告曾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信访,要求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2013年10月25日,双牌县国土执法大队要求被告停建,被告拒不停建。2014年1月15日,双牌城建执法大队下达拆除通知,被告拒不拆除围墙。现被告又在原址上修建围墙,严重影响原告家的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拆除阻碍原告通行的围墙,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对土地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处罚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被告修建围墙的用地不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面积范围之内,影响原告通行,被告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新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徐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