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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63年8月16日,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凤德,陕西省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59年10月15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励冰人民陪审员  曹兴全人民陪审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