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63年8月16日,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凤德,陕西省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59年10月15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励冰人民陪审员 曹兴全人民陪审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