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某预交的上诉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胡云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徐家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