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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某预交的上诉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胡云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徐家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