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太原销售处与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太原销售处,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太原销售处,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西苑小区。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关于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太原销售处与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已设定抵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成孝审判员 邓树林审判员 魏长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田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