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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焕奎与吴智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焕奎,吴智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956号申请执行人徐焕奎,男,193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智烽,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焕奎与被执行人吴智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0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经查,本案为系列案之一,本院在(2015)龙新执字第847号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处置。在该案中,本院通过工商部门公示冻结被执行人吴智烽在龙岩市华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份60万元(冻结公示期限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但暂未进行处置;本院还依法网络司法拍卖吴智烽之妻邱春风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横山路10号(闽建安生活小区)6幢401室房屋及2号附属杂物间、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三洋路1号(三洋温泉综合小区商住楼)5幢910室房屋,但尚未拍卖成交。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9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或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