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9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煌斌与泉州前龙石材有限公司、龚汉辉、张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煌斌,泉州前龙石材有限公司,龚汉辉,张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280号原告黄煌斌,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泉州前龙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龚汉辉,经理。被告龚汉辉,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张秀花,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煌斌与被告泉州前龙石材有限公司、龚汉辉、张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煌斌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秀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煌斌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秀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煌斌撤回对被告张秀花的起诉。审判员 张达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严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