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亚狗,翁德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住龙海市。被执行人蔡亚狗,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翁德源,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亚狗、翁德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春强